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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未必一定criminally inadmi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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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36(1) 及 (2) 條款

點擊這裡細看有關條文,36(1)是有關嚴重罪案,36(2)則是普通罪案。

36(3)(e) 豁免條款

重點是(ii)及(iii),前者是Young Offenders Act,後者是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

最簡單理解,在加拿大18歲以下犯案的年青人,只可以引用以上兩套法律處理,而不是Criminal Code of Canada (CCC)。言下之意,移民法律關於criminal inadmissibility的條款只適用於CCC而已,因為CCC只適用於adult,加拿大標準就是18歲以上。

外國罪行與加拿大CCC對等

當黃先生接到香港朋友有關過往有犯罪記錄是否影響移民加拿大的詢問時,第一步是瞭解該香港罪行有否在加拿大CCC裡有對等的罪行,但由於加拿大CCC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adult,所以找不到對等的,在移民法律方面就不存在inadmissibility issue。

我們只是用最簡單的方法勾出這議題,為有關的香港朋友派一粒定心丸,實際操作需要個別處理,請點擊這裡聯絡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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