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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朋友不論拿3年OWP走Stream B,或SP走Stream A,有些是新婚夫婦或有同居伴侶,希望另一半可以拿SOWP一齊來,這個完全可以理解。但最近收到風,香港的簽證官開始盯緊這類申請,見下圖。


Section 4(1) 是甚麼
Act移民法以上這條款,是針對二人關係的真實性,最常應用於夫妻團聚移民申請,當然亦應用於SOWP。共通點是打擊有目的的結合,以新婚為例,結婚證當然是真的,但背後是bad faith玩嘢。
如果應用於夫妻團聚,一般是針對申請人,要罰的也是申請人,對於香港人來說,上圖信件是給3年OWP的申請人而不是其新婚配偶。簽證官首先引用Section 16(1),要求申請人如實回答申請表格的所有問題,但話鋒一轉,卻提出40(1)(a),不多不少帶有恐嚇成份,如果回應不能滿足簽證官,就作Misrepresentation虛假陳述論,5年內不得入境加拿大,結果是二人工簽齊齊輸掉。
怎樣證明二人關係的真實性
所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但即使是真感情,也不能掉以輕心,被拒後果實在太嚴重。黃先生嘗試用餐廳廚房運作來解釋,你是食材買手,簽證官是食客,你的熱心朋友是學廚,黃先生是大廚。
你可以到市場買到最新鮮的食材,之後交給學廚或大廚處理,最後由食客評價,所以千萬不要嘥料,因為吃了眼前虧要挽回,走的法律程序十分複雜,費用也很高昂。
請參考黃先生累積了十多年對於家庭團聚移民,稍為編輯成方便香港人閱讀的Q&A(文末),初步了解這類案子的複雜性(因時間久遠,Q36後連結已損壞,待修復,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