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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請點擊這裡看聯邦法院於2023.08.02的司法覆核的結果,工簽申請人因為沒有如實報上過去在澳洲的負面移民紀錄,Officer以40條款虛假陳述拒拒簽,聯邦法院維持原判。
@重點導讀如下:
- Para 1: 工簽申請被拒
- Para 2: “Have you ever been refused a visa or permit, denied entry or ordered to leave Canada or any other country or territory?” 申請人回答了 “No”, 但其實之前在澳洲有負面紀錄。Officer也循慣例給予PFL解釋機會
- Para 3: 申請人回應,說以上問題沒有清楚說明也應用於非加拿大情況,所以他覺得不用報告澳洲事件,所以答 “No”
- Para 4: Visa Officer請示上級,引用40條款是否恰當,經同意後拒簽
- Para 5: 申請人漏報的資料屬於Material fact,即重要資料
- Para 10: 申請人辯稱如果Visa Officer不滿意當初的回應,應該給予第二次PFL機會
- Para 12: 聯邦法院法官認同移民部代表律師的立場,Visa Officer沒有責任給予第二次PFL機會
- Para 13: 申請人辯稱材料由代理人準備,自己不知情
- Para 16: 申請人堅持自覺沒有責任報告非加拿大的往績
- Para 17: 法官說這類的案件有之前的案例支持,申請人是有責任如實報上一切往績,包括非加拿大的,維持Misrepresentation的原判,5年禁足加拿大
@香港朋友要留意乜?
黃先生友情提示大家以下幾點:
- 不論是出於自尊心驅使,或諱疾忌醫,輕率回答 “No”的後果十分嚴重。這案子是瞞報澳洲拒簽紀錄,但也適用於過去犯罪紀錄
- 千萬不要低估IRCC的國際情報搜集能力
- 所有簽證或移民申請,基本責任在於申請人滿足Visa Officer需要
- 一切以誠信為本,遞交申請後,所有資料被 “鎖定”,如要更改,一定要快過Officer,在他向你提出質疑前,主動作更改
@結論
與其諱疾忌醫,倒不如面對現實,讓黃先生給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