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對再投相關問題尚沒有系統的、清晰的解釋,而投資移民基金也不具備一般基金的靈活性,所以再投作為一個新問題給投資移民行業帶來了很大的挑戰。雖然再投資金中還是存在許多漏洞,但美国时间2020年7月24日,美国移民局颁布新规,为3年前颁布的EB-5重投(redeployment)政策作出了澄清和指导。该新政当日生效,将会对EB-5投资人产生巨大的影响。那麼今天文章將為大家整理再投需知道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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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EB5投資者資金再投資?
再投是指因為原項目貸款到期或股權回贖,資金從項目公司返還到投資移民基金公司後,基金公司為了滿足移民法規政策的要求,再以貸款或股權投資的形式將投資人的資金投入到新的項目中的行為。再投在移民局的政策指南中是稱為(資金的)進一步部署(further deploy)。移民局政策規定,申請人必須保持其EB-5投資資金處於風險之中,直到申請人取得附條件的居留權滿2年(“維持期”)。
然而,美國移民局仍然要求籤證積壓的投資者在整個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保持他們的 EB-5 投資“處於風險之中”,直到他們的 I-829 申請可以提交,這可能是在原始 EB-5 投資獲得批准後多年被償還了。重新部署的概念現已納入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簡單來說,再投指的是將EB5投資資金從原來的項目投入到一個新的投資項目中。
為什麼會出現再投資?
第一點是排期。隨著排期問題的出現,投資者需要等待比以往更長時間才能獲得臨時綠卡,眾多投資者將可能面臨再投資問題。除了排期之外,項目出售,EB-5貸款到期等情況,也會面臨一個再投資問題。
第二點是“存在風險”要求。美國移民局規定投資需處於風險中,移民局最新的政策指南中提到的一個好消息,當投資者獲得臨時綠卡的兩年維持期後,可以收回自己的投資本金。但這也意味著,在兩年維持期未滿之前就涉及到一個再投資問題,這個時候也需要滿足投資需處於風險中要求。
再投是不是一定需要進行?
如果投資人已經持有臨時綠卡滿兩年,則從移民法的角度來說已滿足了維持期要求,不需要參與再投。但如果沒有滿足上述要求,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如果投資人繼續申請綠卡,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基金不需要再投:
a. 原有項目是股權投資進入到項目公司,所以不像貸款型項目那樣有明確的還款期。本金返還期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可以無限期延長下去。
b. 原有項目雖然是以貸款的形式進入到項目公司,但開發商和基金公司達成協議同意延長貸款期。
如果沒有以上兩種情況,則在資金返還基金後必須進行再投。
2) 如果投資人想要退出移民申請:原則上可以要求基金管理方在第一個項目結束,資金返還基金公司後,償還投資人投資款。
再投資需滿足的要求和條件
移民局2017年7月公佈的最新政策指南里對於再投資提到了需要滿足的要求和條件。因為移民局對於要求和條件裡的很多細節並未作出明確的定義,所以行業內律師對於再投資存在以下幾點共識,供大家參考諮詢。
1) 再投資時需在新商業企業(也就是移民基金)的經營範圍內。
2) 再投資必須在合理的商業期限內: 在通常情況下,12個月算是合理商業時間範圍,但申請人也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超出12個月作出的重投是合理的。
3) 再投資必須在和原項目相同的區域中心(RC)涵蓋的地理範圍內進行,但不限於同一個目標就業區(TEA)
4) 再投資也需要“處於風險”中,但是相對於初始投資的“chance of gain or risk of loss(存在回報機會或損失風險)”變更為“engagement of commerce(商業關聯)”,也就是說對於再投資的“處於風險”要求沒有初始投資要求嚴格。
5)是否存在就業要求?行業共識是如果初始投資已經創造足夠的就業,再投資對創造就業沒有要求。
*明確取消了允許重投到市政債券的規定
移民局在此給出了兩個例子:
- 比如原來的項目範圍是建築貸款,那麼再投資可以投入類似的貸款中去
- 或是用於基礎設施類的市政債券,此類市政債券也被要求在新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內。
首先,對於再投資,需滿足投資需處於風險中要求和在新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內。如果是購買房產,那麼這兩個要求都不符合。第一,新商業企業是做房地產開發,而不是房地產買賣; 第二,購買房產可能不滿足移民局關於存在風險的要求。
投資人更換區域中心屬於“重大變更”,而重大變更如果發生在投資人獲得有條件居留權(即獲得臨時綠卡)之前,則將會導致投資人臨時綠卡被拒(即使I-526已經獲批)。這種情況下投資人要繼續移民申請只能重新遞I-526,這就意味著排期要重新起算。但若,在投資人獲得臨時綠卡以後,重大變更不會導致投資人永久綠卡申請被拒。換言說,更換區域中心的時間是關鍵。對於更換基金公司,移民局沒有做詳細規定,可以參照更換區域中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