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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背景
SP申請人是太太,SOWP 申請人是丈夫,同是伊朗人,雙雙被拒,也分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成功獲得開庭機會。我們的導讀只集中於主申請人。
(注: 黃先生借題發揮,其實丈夫沒必要花錢要求司法覆核,因為只要太太覆核成功,自己的 SOWP 就手到拿來。可是,專門打官司的移民律師只會順應客人的要求,例如這案子的丈夫,反正是客人的意願。相反黃先生會替客戶衡量成本效益,應花才花!)
案情導讀
- 申請人報讀兩年大專課程,但首先要經過一年 ESL 培訓,即俗語說的「雙錄取」,同一所學府,先完成內設 ESL 課程,之後搭直昇機讀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Visa Officer引用 R216(1) 拒簽,列出的例牌疑點,同樣被拒的香港人卻不陌生
- Her family ties in Canada and Iran
- Purpose of her visit
- Personal assets
- Financial status
- 爭議點是a. 簽證官是否有違反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及 b. 簽證官的決定是否不合理
- 學簽這類申請的 Standard of Proof 評核標準乃 Reasonableness ,是否 Reasonable 可從三大方向探討 :
- Transparent 公開透明
- Intelligible 常理可了解的
- Justified 有理有據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
- 簽證官應該集中審核提交的文件,不應該把伊朗的社會動蕩拼入考慮,懷疑申請人夫婦是為避難而來加拿大,所以有很大的移民傾向
- 簽證官莫視部份重要文件
- 簽證官的拒簽理由與申請人遞交的文件不太相關
- 簽證官有成見
移民部代表律師提出的反駁
- 這類案子簽證官有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隨意權力,這點申請人不能不尊重
- 簽證官沒有懷疑申請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不存在做假的疑慮,所以沒需要給申請人發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PFL)
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
- 如果簽證官對申請人材料的真實性沒懷疑,PFL 並非必要程序
- 簽證官在沒有懷疑申請人的材料同時,卻沒有清楚道出為何不滿意
- 簽證官應該沿用相關法律條文及政策作出評核,但卻沒有受這約束,意思是加插其他不應使用的個人考慮點
聯邦法院法官的判斷
最後法官判簽證官的拒簽決定不合理,基於以下理由
- 申請人的財政能力,包括夫婦二人各自銀行戶口,及各自父母提供的援助,相關轉帳記錄也提供了,但簽證官只是輕輕的說一句 not cleared! 這判斷不符合 4b Intelligible 常理可了解的要求
- 簽證官說 Study Plan is Vague 空洞 and Unclear 不清晰,但提出的理由卻風馬牛不相及
- 簽證官提及伊朗政治和經濟動蕩,但沒有進一步說明什麼政治和經濟因素而產生的動蕩。就算簽證官可以用常理推斷,但不應該偏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否則只能說是推測而已
最後判申請人得直,案件重開,由另一簽證官接手。慣例是,接手的簽證官不能再度以同樣理由拒簽。
結論
香港的朋友對 R216 聞虎色變,但其實簽證官的隨意權力是有制約的,所以,Letter of Explanation 如果在「情」,「理」,「法」三方面都落足材料,簽證官相對地要醒神,最起碼不用糊亂來!
所以,黃先生熟讀 Case Law 肯定可以幫客戶趨吉避凶,但礙於監管機構的職業操守條款,不能給客戶提供成功的保證,這方面大家要用點想像力吧!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如果想了解更多, 你可以向 immiDaily 咨詢發問 或 填寫以下表格直接聯絡 Alfred W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