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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先來個利申,黃先生這麼多年選擇不接觸這類案件,這與個人能力無關,純粹是個人選擇,因為這麼多年接觸黃先生詢問的人,全部是來自中國大陸。黃先生認為他們可以成功拿到旅遊簽證或學簽,也被容許離開中國來加拿大,怎可能說是被中國大陸迫害,要加拿大保護?!
但是,黃先生在考牌過程中仍要熟讀這方面的法律和 Case Law 案例,可以說是有充份的理論,雖然從未實踐。所以如果香港朋友有這方面需要,為了保障其利益,黃先生不會免為其難接手,會轉介其他的熱心人士幫忙!
案例導讀 – 2021.11.03 聯邦法院判案
- 申請人來自巴基斯坦,長久在沙地阿拉伯工作,成功拿到旅遊簽證來加拿大,入境時申請加拿大保護
- 他的申請先後在 IRB 難民局屬下的 RPD 及 RAD 被拒,最後向聯邦法院申訴,獲批 Leave Application 開庭
- 爭議點是他陳述的 Credibility 可信度
- RPD 及 RAD 的判決,主要集中他入境時向 CBSA 關員提供的資料,與之後 Basis of Claim Form (BOC) 有衝突,申訴人覺得 RPD 及 RAD 的裁判官不合理
- RPD 最初的拒簽理由,是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前言不對後語
- RAD 持同樣的態度,所以維持 RPD 原判
- 申訴人認為 RAD 作為初級上訴機構,不應該只著眼入境時 CBSA 官員的口供。或者,如果真的不接受之後 BOC 的陳述,也應該做個合理的平衡
- 申訴人代表律師甚至認為,當初入境回答CBSA 官員的提問,並未開始進入難民申請程序,極其量只是用來衡量是否值得讓其行下一步,申請難民,在 IRCC 開檔案。還有,一般旅客入境都要經過 CBSA Officer 初步提問,但目的只是決定讓其入境,或短暫扣留,原機折返。最重要的是,入境者並沒有被要求簽口供紙!
- RAD 的裁判官不接受申訴人代表律師以上的見解,認為 CBSA 官員的筆錄一般是可信的
- 聯邦法院法官卻認為RAD 裁判官只看重申訴人的前言不對後語,卻沒有回應他不敢回原居地怕被逼害的恐懼。法官還引用案例,RPD 及 RAD 就算考慮前言不對後語,也有責任衡量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意思是,不應該咬著技術犯規而不看整個案件的究竟
- 聯邦法院法官最後宣判,RAD 的判斷不合理,案件重開再審
結論
如果手足在入境時申請保護,只需要實話實說不加情緒,到填寫 BOC 的時候仍可以添加新資料。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不用擔心添加的資料,因為入境時沒有提出而被 RPD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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