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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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導讀
1. 申請人報讀 George Brown College 的 ECE,當初申請被拒但要求簽證官 Reconsideration 重新考慮,要求被接納但最終維持原判,所以向聯邦法院申訴
2. 簽證官慣例引用 R216(1)(b),不滿足申請人讀完書會離境,用以下考慮點支持這疑慮:
a. Purpose of visit
b. Limited prospects of employment in home country
c. Current employment situation
d. Personal assets
e. Financial status
3. 申請人認為簽證官沒有認真考慮提交的材料就拒簽,最重要的是 Study Plan 已交代清楚為什麼要來讀 ECE
4. 申請人認為簽證官的評語,說同樣課程在原居地也可以報讀,為何來加拿大。
5. 簽證官對申請人的背景多方面說 unclear,只提出疑問卻沒有提供分析,就負面裁決
6. 總而言之,申請人覺得簽證官的決定是:
a. Ambiguous 無凌兩可
b. Unintelligible 常理不可了解
c. Unjustified 沒有理據
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
1. 跟據在案的材料,覺得簽證官 “Failed to meaningfully engage with her detailed study plan…”
2. 簽證官提出疑點卻沒有分析,就覺得申請人不是 Bona fide 學生,是對申請人不公平
3. 法官認同簽證官有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隨意權力處理這學簽申請,申請人也應該尊重。但申請人的不滿是多方面的,而不是針對若干單獨爭議點
4. 簽證官放在 GCMS 系統的評語,沒有充分反映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這就有以偏概全的失當
5. 整體而言,簽證官拒簽的理由既不透明,也違反常理
聯邦法院法官的判斷
司法覆核勝訴,申請重開,交由另一簽證官接手繼續處理。
結論
香港的 DIY 朋友如果申請失敗,下一步棋不是要求司法覆核,因為這司法程序是不接納新資料的,例如更多的資金證明。相反,應該找加拿大移民部認可的專業人士重新部處,捲土重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輸掉,才向聯邦法院申訴。
黃先生溫馨提示
簽證官很多時犯下因循苟且的錯誤,粗疏地拒絕學簽申請,吃了眼前虧的申請人,只要你的鬥志仍在,可以把簽證官的粗疏有利於法院申訴,學簽最後都是會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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