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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請點擊這裡,看聯邦法院判詞原文。
判詞導讀
- 申請人 26 歲,於 2019.10.01 被 Fanshawe College 取錄兩年大專課程,之後 2019.11.11 遞交學簽申請,於 2019.12.30 被拒,簽證官用以下理由,引用 R216(1) 拒簽 (First Decision):
- Does not appear to be sufficiently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 purposed studies would be a reasonable expense
- Incentives to remain in Canada may outweigh their ties to their home country
- The plan of studies appears vague and poorly documented
- 申請人向聯邦法院要求司法覆核,但經 Department of Justice 與申請人代表律師協商,申訴人同意撤回司法覆核申請,DoJ 要求案件重開,由另一簽證官繼續跟進
- 申訴人代表律師於是向法院提交 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注:我們會在最後的篇幅詳談)
- 申請人於 2020.06.15 補交材料,但接手的簽證官於 2020.07.07 再度拒簽,用新的理由支持 R216(1) (Second Decision)
- Personal assets
- Financial status
言下之意,不覺得申請人有足夠財政實力來:
- Pay the tuition fees for his program of studies
- Maintain himself during the period of study
- Pay for the cost of transport to and from Canada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
- 簽證官拒簽決定 Not reasonable 不合理
- 簽證官違反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
Reasonableness分析
-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簽證官審閱時有責任以相關法律條文作為指引,同時要全面考慮所有材料,包括其連貫性,更要作理性分析才下決定
- 這次司法覆核重點是 Second Decision 的拒簽理由
- 除了自己有限的存款外,申請人提供了叔叔的宣誓證明,願意提供財政支援,也提供了個人存款給簽證官考慮
- 簽證官不接受叔叔的證據,理由是那些存款除時可以被調走。因此,單憑申請人自己的存款就不足以支持來加拿大留學
- 申請人律師反駁簽證官決定的理據如下:
- 申請人來加拿大留學的目的及能力已交代清楚
- 申請人也很誠實,因為自己財力有限,所以要叔叔提供支持,其主動性和誠意應該被考慮
- 申請人也幸運地有比較富裕的叔叔可以幫忙,學成後回原居地找工作,身價大大提高
- 留學生需要親友提供財政支援是平常事,簽證官不應該帶有歧視性
- 申請人經外國留學可以脫貧,簽證官應該給予機會
- 法官覺得簽證官以上決定太 Speculative 投機,在沒有提供足夠的 Rationale 理由支持其想法下就拒簽,就不能算是 Reasonable 合理
法院法官的決定
簽證官未能提供足夠理由不考慮申請人叔叔的援助就拒簽,不能說是合理,因為:
- Not Transparence 不透明
- Unintelligible常理不可了解
- Unjustified 沒有理據
判申訴得直,案件重開,交由另一簽證官接手完成
結論
其實簽證官引用 R216(1) 的權力是有制約的,如果申請人吃了眼前虧,可經加拿大這邊的聯邦法院拿回公道。
什麼是 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黃先生試試用最簡單的方法解釋這比較複雜的法律程序,當申請人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 Leave application 申請後,DoJ 會接手處理,代表律師了解案情後覺得申訴人有理有據,與其浪費政府資源開庭,會向申訴人代表律師協商和解,如果申訴人願意撤案,DoJ 會要求移民部重開案件。反正這亦是申訴一方希望得到的結果,當然會欣然接受。最起碼,接手的簽證官不能以同樣理由再度拒簽,以此 Case Law 為例,爭論點只是 Second Decision 而已!


黃先生溫馨提示
簽證官很多時犯下因循苟且的錯誤,粗疏地拒絕學簽申請,吃了眼前虧的申請人,只要你的鬥志仍在,可以把簽證官的粗疏有利於法院申訴,學簽最後都是會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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