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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收到幾個諮問,是跟隨配偶的 SOWP,申請時已經誠實承認年青時的犯案紀錄,差不多廿年前了,點解仲收到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PFL) 說我沒有提供完整資料,如果解釋不滿意就被拒!
我們刻意選擇開一個專題而不是在 Q&A 回應,是希望這重要議題不被埋沒在文字海裹中被漏眼了。
什麼算是 Deemed Rehabilitation
題問者其實已經做了他的功課,知道自己年少氣盛,屬於輕微的罪案,完成刑期開始計也超過十年,簡單理解這就是Deemed Rehabilitation了。
書本理論 vs 實際操作
黃先生不介意跟大家分享多年的 Practice Tips 實戰經驗,Visa Officer 就算知道提問者符合Deemed Rehabilitation 的要求,但往往明知故問,原因應該是為了自保,反正提問者應要求遞交 Criminal Rehabilitation 申請也是必批無疑的,偏偏要求你做,Visa Officer 就比較放心 close file,不致被 program integrity internal audit 時被上司責難。這一點黃先生完全明白,如果他給移民部打工一樣會這樣做。
結論
遇上這類情況的朋友有兩個選擇
- 如果 3 年 OWP 申請人有需要早點動身,與其等待配偶守集 Rehabilitation 申請材料,可考慮自己先申請
- 如果沒有迫切性離境,Rehabilitation 材料齊備後兩人一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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